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422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张金平,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曾用名赵智彦)。委托代理人张学,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江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平、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2001年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7日生一女儿赵美琪。婚前双方虽认识时间不短,但因工作较忙,并未深入的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但感情尚可。因为原告身体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孩子,经过辗转多家医院诊治,结果为自然怀孕几率为零,如果采用试管婴儿手术怀孕,大人和孩子均有生命危险。原告认为可能是没有孩子��原因,导致夫妻关系冷漠。2009年原告在河北省第二医院冒着生命危险毅然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年××月7日原告剖腹生下女儿。可双方的关系并未因为女儿的出生而改善。××××年××月14日,原告刚出院回到家不足两小时,双方就因琐事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继而发生了肢体冲突,致使刚生产七天、身体极为虚弱的原告几乎晕倒、不能呼吸。被告以保证书的形式请求我原谅,为了刚出生的女儿,原告一忍再忍,终于忍下了这口气。虽然这之后被告未再动手打过原告,但在生活中却经常不与我沟通,实施家庭冷暴力。2013年4月,不知什么原因,被告一连两个月不理原告,被告的种种行为令原告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女赵美琪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赵某辩称,一、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恋爱三年后,相互之间有了深入的了解,感情得到了升华后,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偶尔为生活琐事拌过嘴,但感情一直很好。因原告身体原因,两人一直没有孩子,但被告没有丝毫怨言,反过来安慰原告,两人的关系一直很融洽。××××年××月通过试管婴儿手术生育女儿后,被告对原告更加呵护。二、原告做事从来就是我行我素,言行不一,被告一直逆来顺受使得原告不讲理,甚至在原告及其母亲的胁迫下被告不得已写下保证书。原告所述的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实际情况是原告打被告时,被告本能将其推开。孩子从小到大,一直跟着奶奶。虽然原告有了外遇,但被告没有追究,依然愿意给原告一次机会,不愿给孩子一个残缺的家。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因身体原因,于2009年在河北省第二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年××月7日原告通过剖腹产,生一女儿,取名赵美琪。××××年××月20日原、被告立有约定,即被告不得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性暴力、经济暴力。一旦违背该约定,被告将被视为主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有美的空调2台,容声冰箱1台。另2004年6月16日原告田某与石家庄市金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宋营镇北豆村的金色家园12幢3单元603号商品房一套(按揭贷款)。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病历、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在一起生活时间已达十年,并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尽管双���为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多是因原告不能自然怀孕所致,现原告已通过试管婴儿手术生一女儿,彼此更要珍惜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及来之不易的孩子。只要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多加沟通,多加关心支持,一定能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原告所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江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