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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四)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术娟与被告祝爱友、沈阳康福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术娟,祝爱友,沈阳康福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四)初字第75号原告:刘术娟。被告:祝爱友。被告:沈阳康福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原告刘术娟与被告祝爱友、沈阳康福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达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术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术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