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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周商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江阴市恒大酒业有限公司与曹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恒大酒业有限公司,曹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周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江阴市恒大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果路132号,注册号320281000232344。法定代表人陶东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志峰、查楠,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惠娟,女,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恒大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恒大酒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江阴市恒大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恒大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市恒大酒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恒大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