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刘××与王×甲、蔡××、王×乙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王×甲,蔡××,王×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男,195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淮南矿业集团潘二矿退休工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女,195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淮南矿业集团潘二矿退休工人,系王×甲妻子。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乙,女,200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潘集区第二小学学生,系王×甲孙女。法定代理人:刘×,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无职业,系王×乙母亲。上诉人王×甲、蔡××、王×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元虎,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王×甲、蔡××、王×乙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2)谢民一初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甲、蔡××、王×乙于2013年12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刘××于2013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刘××、王×甲、蔡××、王×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王×甲、蔡××、王×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0元,由刘××负担354元,王×甲、蔡××、王×乙负担288.50元,本院予以免缴诉讼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雪霞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代理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维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