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知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辉、民权津美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孙辉,民权津美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64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高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晓波,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辉,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XX市XX区XX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赵卫萍,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权津美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辉、民权津美霖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红军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彩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