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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管某某、王某乙、刘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管某某,王某乙,刘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横山县横山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告管某某。被告王某乙。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管志虎、王某乙、刘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旺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