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管某某、王某乙、刘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管某某,王某乙,刘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横山县横山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甲。被告管某某。被告王某乙。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管志虎、王某乙、刘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秀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旺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