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赛民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淼与魏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赛民初字第2766号原告王淼,男,汉族,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被告魏政新,男,汉族,住呼市赛罕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淼与被告魏政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王淼提供的被告魏政新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王淼不能提供被告魏政新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魏政新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9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黎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光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红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