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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刘照青信用卡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刘照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101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责人李果,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斌,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覃政,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照青。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刘照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婷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