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呼民终字第77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洪庆与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洪庆,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满洲里市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呼民终字第77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庆,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周瑞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杨云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少甫,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艳萍,系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李才,市长。委托代理人申颖先,该单位执法监督科科长。上诉人赵洪庆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2)满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栾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子学、李光组成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洪庆的委托代理人周瑞云,被上诉人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少甫、刘艳萍,原审被告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申颖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赵洪庆要求被告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补交:1、1998年至2006年社会养老保险金10935元;2、1999年至2007年医疗保险金3612.24元;3、2000年至2007年失业保险金2404.80元;4、给付1998年至2007年生活费35232元。本案是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驳回原告赵洪庆的起诉。上诉人赵洪庆上诉称,1、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上诉人系满洲里市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的职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缴纳社保费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上诉人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要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被上诉人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1、自被上诉人公司设立之日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上诉人是原改制企业国旅实业公司职工,其相应权利受到损害,应由满洲里市政府协调解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基于以上两点请求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此案是企业改制后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矛盾的案件,系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由人民法院处理,政府没有司法权不能解决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只有符合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才不予受理。2、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本院认为,根据满洲里市人民政府满政发(1997)127号文件《批转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满洲里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局满国资发(1998)19号文件《关于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集团)总公司转制为有限公司的批复》,可以证实,本案系满洲里市人民政府主导下对企业改制而形成的争议,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 雪审判员 王子学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