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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林莉婷诉被告宝鸡市金龙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刘智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莉婷,宝鸡市金龙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刘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82号原告林莉婷,女,宝鸡市渭滨区神龙镇陈家村。被告宝鸡市金龙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工业园巨福路。法定代表人张彬,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炜,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智,男,汉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莉婷诉被告宝鸡市金龙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刘智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莉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莉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莉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莉婷负担。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