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青山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郑文建诉徐九萍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建,徐九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青山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建,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徐九萍,女,194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业。本院在执行郑文建诉徐九萍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文建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文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青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惠运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任国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