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兴堂、王喜军、马智祥、贺小平与被执行人封树春、张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兴堂,王喜军,马智祥,贺小平,封树春,张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党兴堂,陕西省绥德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喜军,陕西省绥德县人。申请执行人马智祥,陕西省绥德县人。申请执行人贺小平,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封树春,铜川市人。被执行人张秀德,陕西省洋县人。申请执行人党兴堂、王喜军、马智祥、贺小平与被执行人封树春、张秀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封树春、张秀德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党兴堂、王喜军、马智祥、贺小平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33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22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封树春、张秀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50000元,并从2013年6月4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199.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张秀德、封树春下落不明,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