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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杰与被告常明杰、吴秀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常明杰,吴秀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张杰,男。委托代理人张伟刚,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常明杰,男。被告吴秀卿,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席云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常明杰、吴秀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判长  王庆善审判员  张丰景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