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杰与被告常明杰、吴秀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常明杰,吴秀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张杰,男。委托代理人张伟刚,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常明杰,男。被告吴秀卿,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席云峰,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常明杰、吴秀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判长 王庆善审判员 张丰景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