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尚品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尚品尚建设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28号原告:陕西尚品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188号东方星座B座24-4。法定代表人:许明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效梅,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莹,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尚品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尚品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尚品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