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蔡明明与菲华置业(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明,菲华置业(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7403号原告蔡明明,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菲华置业(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冉家坝83号地,组织机构代码79801653-7。法定代表人李青松,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蔡明明与被告菲华置业(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明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