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法刑一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谭翼辉开设赌场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翼辉,刘争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刑一终字第125号原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翼辉,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宁乡县菁华铺乡菁华铺村。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8日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争明,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集中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争明、谭翼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赫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谭翼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5月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刘争明、谭翼辉伙同“剑伢几”(另案处理)在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集中村、金盆村等地,开设以“闭十”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赌场分工明确:由谭翼辉负责赌场不被社会上的流氓地痞“抄棚”,刘争明负责寻找赌场地点以及邀集参赌人员,“剑伢几”负责邀集参赌人员以及放高利贷。三人共开设赌场十余次,每次参赌人员多则五六十人、少则二三十人,每日抽水一二万元,共抽水约三十万元。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刘争明被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原判认为,被告人刘争明、谭翼辉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争明、谭翼辉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翼辉年满十八周岁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争明、谭翼辉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争明所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在其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谭翼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三万元);被告人刘争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谭翼辉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刘争明、谭翼辉伙同“剑伢几”(另案处理)在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集中村、金盆村等地,开设以“闭十”为赌博方式的赌场,赌场分工明确:由谭翼辉负责赌场不被社会上的流氓地痞“抄棚”,刘争明负责寻找赌场地点以及邀集参赌人员,“剑伢几”负责邀集参赌人员以及放高利贷。三人共开设赌场十余次,每次参赌人员多则五六十人、少则二三十人,每日抽水一二万元,共抽水约三十万元。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刘争明被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飞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20日左右,刘争明在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的金盆村邀集一些赌客,在一个居民家用扑克牌进行“闭拾”赌博,并安排有人“抽水”、“放牛”、“放典”,一共搞了三十多天,赌博的地方换了好几个,参加赌博的人数很多,在当地影响很大。开设赌场的股东有四人,其中有一个叫“燕飞颠子”,是宁乡县人。2、证人贺正林的证言证明,2叭2年6月29日,他在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的大众宾馆参与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给予行政处罚。他去参与赌博的赌场是刘争明与谭翼辉合伙开的,刘争明与谭翼辉在赌场里安排有人“抽水”、“放牛”、“放典”,至少搞了二十多天以上,赌博的地方换了好几个,参加赌博的人数很多。3、证人谢兵、贺立仁、张细文、蔡跃辉、唐光辉、陈腊梅的证言与证人贺正林的证言基本一致。4、辨认笔录证明,经贺正林、贺立仁、张细文、陈腊梅对1组共12张不同男子的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其中的02号就是刘争明;另外,贺正林还辨认出其中的03号就是谭翼辉。5、赌场现场照片及照片制作说明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6、(2010)宁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谭翼辉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8日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7、一般缴款书证明,被告人刘争明被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8、被告人刘争明、谭翼辉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刘争明、谭翼辉的基本情况及到案经过。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翼辉、原审被告人刘争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争明、谭翼辉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谭翼辉年满十八周岁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谭翼辉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经查,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谭翼辉系累犯,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是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谭翼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 青审判员 徐先波审判员 杨月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