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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詹应府与胡宝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应府,胡宝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23号原告詹应府。被告胡宝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应府诉被告胡宝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詹应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应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收取275元,由原告詹应府负担。审判员  徐新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俊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