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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县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周万清、郧县人民医院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万清,郧县人民医院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周万清,男,194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郧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彭力,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吕世凯,男,汉族,郧县人民医院职工。代理权限:进行司法确认。申请人周万清、郧县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签订调解协议,现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先洪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万清因腰椎病于2013年9月2日入住申请人郧县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科治疗,9月3日行针刀治疗。9月4日周万清臀部疼痛,经检查治疗后无好转且肿胀进一步加重。9月5日周万清转入太和医院治疗,经治疗后于9月13日转回郧县人民医院治疗,现已治疗终结。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周万清在郧县人民医院的住院费用13976.57元、太和医院的治疗费用10248.79元,按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核销后,个人支付部分12709.15元由郧县人民医院免除。郧县人民医院一次性向周万清支付赔偿金20000元。该费用包括郧县人民医院应向周万清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全部赔偿费用。周万清针刀出血部位今后出现损伤情况,经医学专家鉴定属于本次损伤所引起,郧县人民医院承担后续治疗责任。郧县人民医院向周万清支付上述费用后,双方不再因此产生任何纠纷。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本调解协议的效力。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余先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