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9-11-05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文书内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民初295号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57485。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代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国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大道与团结西路交叉口(经信大厦第六、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57089069A。法定代表人:钱廷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曼曼,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飞,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与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嘉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建工的法定代表人魏福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代友、周国华,被告嘉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廷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曼曼、钟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建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人民币68136209.77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以欠付的工程款68136209.77为基数,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延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26794045.4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款项了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重庆建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将原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68136209.77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人民币67997312元”;2.将原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延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26794045.4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延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42867.1元”。诉讼过程中,重庆建工申请增加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方·云鼎尚城工程)》;2.请求判令原告就其施工的位于盘县××金秋路××中学旁的南方·云鼎尚城房地产开发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1.2013年3月29日,在经过招投标程序,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方·云鼎尚城工程)》,由原告承建被告在盘县××金秋路××中学旁的南方·云鼎尚城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告于2015年完成了一期全部工程(1、4、5、6号楼)的土建、水电安装、装修装饰等工程内容。但在未完成竣工验收及结算的情祝下,被告转移占有了一期工程并交付购房人使用。因此,一期工程应以2015年6月30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2015年7月,原告向被告报送了一期工程的结算资料,一期工程土建部分结算价款为88434663.51元,水电工程、塑钢门窗、入户门等结算价款共计22438810元,并于2015年8月27日第二次报送。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关于主体结算资料回复联系单》,称其于2015年8月27日收到了原告南方云鼎尚城项目结算资料(第二次报),原告报送的结算资料仅作为归档不作结算资料,要求原告提供一份有被告工程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以作为结算资料的竣工资料。至今,被告已经使用一期工程近一年半之久,但被告一直以原告报送的结算资料上有其公司人员签署的“仅作为归档使用不作为结算资料”为由,恶意拖延不与结算。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32.1.35.1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被告认可原告报送的结算造价,并从第29天起(即2015年9月25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从第31天起向发包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欠款额度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另外,现二期工程的3、8号楼已经完工,2、7号楼已经封顶完工,因被告未出具审核意见,致使二期结算资料至今无法完成。现原告共完成产值204474006.6元,其中被告已支付136476694.55元,尚欠工程款67997312元,被告应承担相应利息;2.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尚有大量的进度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节点和比例支付给原告,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被告应当支付因拖延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42867.1元;3.被告作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此规定,对于欠付的工程款,原告有权就案涉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优先受偿。4.被告作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于欠付的工程款,原告有权就案涉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优先受偿。5.原告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将项目工程建设完毕,一期工程及部分二期工程己经竣工,被告已经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被告则违反施工合同约定,未及时进行结算,也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利息;而且,被告拖延支付进度款,且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他人,致使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作为承包人就案涉项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嘉龙公司针对重庆建工的诉讼请求答辩称:1.重庆建工未完全履行施工合同,是真正的违约责任人,其造成嘉龙公司巨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根据工期约定,一、二期工程的各个项目应于2014年12月全部竣工交付嘉龙公司。施工过程中,一期工程7号楼虽因基础地质原因发生过设计变更,但设计变更过程中,嘉龙公司已安排重庆建工另行开工修建4号楼,所以该变更并未对总工期造成实质影响,工程项目迟延完工系重庆建工过错所致。重庆建工未经嘉龙公司同意,将工程非法转包给资金不足且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谭伟等施工,加之内部管理混乱,经常变更管理人员,不按约定专款专用,每月要从嘉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抽取几百万挪作他用,致使工程建设资金紧张,无力组织与工程规模匹配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嘉龙公司无法如期向房屋买受人交房,造成嘉龙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故重庆建工未完全履行《施工合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2.重庆建工诉称嘉龙公司故意拖延不结算工程款不属实,主要原因是双方对工程量、价款等发生争议以及重庆建工不按规定提交符合结算要求的资料导致无法结算。重庆建工2015年7月22日第一次报送一期(1、4、5、6号楼)结算材料,但材料不完善,不符合结算要求,嘉龙公司在收到该材料后及时审查并向其发出整改复函;后重庆建工于2015年8月27日报送了整改后材料,嘉龙公司则于2015年11月24日以《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期土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初稿)》方式将结算资料初步审核结果反馈给重庆建工,但重庆建工要求嘉龙公司按其报送的结算资料体现的全部工程量进行结算,嘉龙公司则对结算资料中不属实的、或因重庆建工过错造成的以及重庆建工擅自增加部分的工程量不予认可,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才导致无法达成最终结算。3.双方签字认可的已完成工程(不含门窗、入户门)产值为132651733.33元,而嘉龙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不含门窗、入户门)己经达到130235349.6元,门窗、入户门工程款已经支付6491345.43元,远远超出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比例,因此并不存在重庆建工诉称的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其要求违约金、利息及损失没有依据。4.重庆建工诉请退还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嘉龙公司未要求重庆建工支付过工程保证金,其也并未向嘉龙公司支付过相应工程保证金,其要求返还200万元保证金没有事实根据和合同约定。嘉龙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判决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于2016年1月4日解除,反诉被告配合反诉原告竣工验收;2.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资全占用费合计1281887.48元(暂算至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进度款付清为止);3.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延期交房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合计1257683.25元;4.判决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工期违约金合计3000000元;5.判决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其他损失合计10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金额5639570.73元;6.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重庆建工违反合同约定,未经嘉龙公司同意,非法转包给资金不足且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谭伟等施工,内部管理混乱,经常变更管理人员,导致整个工程进度缓慢,严重滞后于进度计划,2016年6月15日工程全面停工。嘉龙公司多次敦促重庆建工复工、加派工人及时完工,但重庆建工仍消极怠工,并明确表示工程亏损,无法组织继续施工。为减少双方损失,嘉龙公司不得不申清法院对重庆建工己施工部分进行保全,并对剩余部分工程自行组织施工。重庆建工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嘉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诉讼过程中,嘉龙公司撤回了反诉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分别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各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重庆建工提交了《邀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费《收据》及《转账凭证》,拟证明重庆建工交纳了投标保证金200万元。重庆建工质证认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打款主体并非被告,而是贵州嘉龙公司。本院认为,嘉龙公司系贵州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嘉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合同相对方重庆建工没有对合同主体提出异议,事实上追认了中标通知书,构成债务加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2、重庆建工提交的关于盘县《南方云鼎尚城项目》工程提前交付使用的友情提示函,拟证明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已经占用使用了二期工程中的两栋楼。重庆建工质证认为没有收到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重庆建工单方制作,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3、重庆建工提交的《南方?云鼎尚城进度汇总表》,拟证明结合施工合同的约定,重庆建工因被告拖延支付进度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42867.1元。嘉龙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应以其提交进度为准。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虽为重庆建工单方制作,但由款项支付明细统计而来,能客观反映双方工程款往来情况,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4、嘉龙公司提交的十三项工期违约证据,拟证明重庆建工工期违约。重庆建工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认为,重庆建工逾期施工的事实明确,该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另,本案证据材料中存在大量的《安装工程技术联系单和变更图纸》、《签证单》、《核价单》等施工过程资料,双方亦存在争议,有双方签字确认的本院予以认定,没有双方当事人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嘉龙公司是贵州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2年1月5日,贵州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对盘县红果云鼎世家房地产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其中投标保证金为200万元,并注明:不中标者三日内退款,中标者工程验收合格后退款。2012年1月22日,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以确定中标,且200万元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2013年3月29日,嘉龙公司与重庆建工分别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以下简称为云鼎尚城)的设计施工图示范围内的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设计变更工程、附属工程等所有工程内容(南方嘉龙另外委托分包、甩项除外),分别为一期工程包含楼幢为1、4、5、6、7号楼及其楼下裙楼,二期工程包含楼幢为三层楼的会所、2、3、8号楼及其楼下裙楼。合同工期为18个月,开工时期以发包人核准的日期为准。合同总价款为15600万元,采用可调价格的方式以结算为准。合同关于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工程预验收后15日内支付到已完成总造价的85%。工程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日内完清整体项目结算,并支付到结算总价90%的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90日内甲方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留存。合同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的约定包括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两部分。其中通用条款: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专用条款:32.1本合同项下一、二期项目双方约定进行分期结算、分期验收、各类款项分期支付,每期楼幢又进行分阶段(基础、主体、装饰、环境等)结算。每期工程预验收前,承包人将该期每楼幢分段结算资料汇总,向发包人递交该期楼幢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应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幢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发包人既不对结算报告提出意见,又不确认结算时,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内支付给承包人除保修金外工程结算的其余款项或承包人向发包人退还任何超支款项。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完清项目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不能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余款,而留置全部或部分工程,拒绝移交。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且通过多次协商均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双方约定通过中介机构审计认定。审计结果低于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工程总价的97%(含97%)以下,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并从结算款中扣除,如审计结果在97%以上,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专用条款,第十条违约、索赔和争议中35.1约定“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延期10日后,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停工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延期10日后,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且从第11日起发包人开始承担欠款总额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并承担承包人的停工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31天起发包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拖欠额度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关于保修金及保修期约定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装修工程为一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本工程保修期起算时间按煤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没有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则从乙方承建内容实施完成实物验收或工程预验收之日60日开始起算。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结算总额的3%留置,保修金的退还时间从保修期开始计算,到一年时退还1.5%,到两年时退还0.5%,到三年时退还0.5%,到五年后退还0.5%,保修金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重庆建工于2013年6月2日开始施工。2014年11月24日,重庆建工贵州分公司向嘉龙公司与监理单位提交《主体验收申请报告》,称云鼎尚城的一期工程1#、4#、5#、6#楼主体工程已完工并申请验收。2014年11月26日,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均在《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结论》中表明1#、4#、5#、6#楼主体工程同意验收合格。2015年7月22日,重庆建工贵州分公司向嘉龙公司提交1#、4#、5#、6#楼的竣工结算资料,载明已支付工程款为55590753.02元,请求支付尾款24710833.47元。2016年5月25日,经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对合同工期最终同意延期交付时间达成确认:1.一期工程:已交付使用;2.二期工程:于2016年8月30日前。此后,2016年6月17日,重庆建工向嘉龙公司的工作联系函中表明,一期工程及二期工程的3#、8#楼均竣工,且众多住户入住,但双方一直就工程结算等相关问题未达成共识,且重庆建工尚欠各材料商及分包单位材料款和分包工程款达4600万元,垫资总额达6669.87万元,没有能力组织资金投入,明确提出在结算等相关事宜未达成共识,所欠款项未得到落实与支付前,该项目已无法组织继续实施及配合另外分包的实施和房屋的交付。为解决双方在结算上的纠纷及施工方停工等问题,双方在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持下,达成了如下《协调意见》:1.由重庆建工立即组织复工,保证工程能够按时交付嘉龙公司,同时,由重庆建工立即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2.由嘉龙公司一周内重新提出对重庆建工提供的结算资料的意见清单,并同时报送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庆建工收到该清单后一周内进行回复,并同时将回复资料报送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由重庆建工两个月内提供竣工备案相关资料,完成竣工备案等相关工作。4.嘉龙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支付重庆建工工程款项。施工过程中,重庆建工多次报送了工程进度款,嘉龙公司亦多次审核并支付了工程进度款,详细情况如下表: 日期 摘要 土建部分 安装部分 铝合金门窗铝合金百叶 入户门(含安装) 合计 123985410.08 6529939.53 5759984.86 731360.57 2013-12-23 提前支付工程进度款 1000000.00 2013-12-24 2000000.00 2014-1-21 4000000.00 2014-4-24 付工程进度款 6501934.00 2014-5-23 付工程进度款 2000000.00 2014-6-4 付工程进度款 3382723.74 2014-7-2 付工程进度款 2700386.00 2014-5-13 付工程进度款 2332023.59 2014-6-18 付工程进度款 1290000.00 2014-6-19 付工程进度款 4313718.00 2014-7-15 付工程进度款 4694064.00 2014-8-19 付工程进度款 439936.62 2014-8-22 付工程进度款 2391495.14 2014-9-2 付工程进度款 350000.00 2014-9-2 付工程进度款 200000.00 2014-9-19 付工程进度款 1932692.49 2014-9-19 付工程进度款 2000.00 2014-9-25 付工程进度款 509169.49 2014-10-10 付工程进度款 92827.71 2014-10-10 付工程进度款 1163413.65 2014-11-14 2#~8#大平台预付款 5000000.00 2014-11-25 付工程进度款 1363579.36 2014-11-25 付工程进度款 187792.82 2014-12-10 提前支付工程进度款 5000000.00 2014-12-19 5000000.00 2014-1-4 付工程进度款 5000000.00 2015-1-19 付工程进度款 154805.02 2015-1-19 付工程进度款 465651.70 2015-1-22 付工程进度款 3000000.00 2015-2-5 付工程进度款 1879543.28 2015-2-10 付工程进度款 418512.72 2015-2-10 付工程进度款 5000000.00 2015-2-12 付工程进度款 2997595.11 2015-2-12 付工程进度款 348431.12 2015-3-19 付工程进度款 1177362.57 2015-4-9 付工程进度款 178708.56 2015-4-10 付工程进度款 1000000.00 2015-4-14 付工程进度款 573834.50 2015-4-17 付工程进度款 500000.00 2015-4-27 付工程进度款 150000.00 2015-4-24 付工程进度款 1100000.00 2015-4-27 付工程进度款 150000.00 2015-4-28 提前支付进度款(商混) 500000.00 2015-4-28 付工程进度款 351280.00 2015-5-15 付工程进度款 300000.00 2015-5-15 付工程进度款 170000.00 2015-5-20 付工程进度款 771501.14 2015-5-20 付工程进度款 1228498.86 2015-5-29 提前支付竣工预验收款 1500000.00 2015-7-1 付工程进度款 60271.48 2015-6-24 提前支付竣工预验收款 2000000.00 2015-6-24 付工程进度款 2000000.00 2015-7-2 付工程进度款 1500000.00 2015-7-2 付工程进度款 600000.00 2015-7-3 付工程进度款 865913.91 2015-7-8 付工程进度款 300000.00 2015-7-8 付工程进度款 283382.49 2015-7-31 付工程进度款 293773.21 2015-8-3 付工程进度款 2000000.00 2015-7-31 付工程进度款 463794.50 2015-8-3 付工程进度款 1360000.00 2015-8-6 付工程进度款 942485.06 2015-8-25 付工程进度款 380168.80 2015-8-25 付工程进度款 58264.65 2015-8-25 付工程进度款 3239217.76 2015-8-25 付工程进度款 394940.72 2015-8-27 提前支付竣工预验收款 310000.00 2015-8-28 预付结算款 3620000.00 2015-9-23 付工程进度款 531639.34 2015-9-23 付工程进度款 2144913.56 2015-9-23 付工程进度款 712383.68 2015-9-30 付工程进度款 166012.11 2015-10-19 付工程进度款 2548681.93 2015-10-30 付工程进度款 122004.45 2015-12-10 付工程进度款 200000.00 付工程进度款 200000.00 付工程进度款 1400000.00 付工程进度款 100000.00 2015-12-10 付工程进度款 100000.00 2015-12-18 付工程进度款 200000.00 付工程进度款 850000.00 提前支付进度款(材料) 61800.00 2015-12-29 提前支付进度款(材料) 100000.00 2015-12-29 提前支付进度款(材料) 200000.00 2015-12-29 提前支付进度款(材料) 280000.00 2016-1-13 提前支付进度款(材料) 60900.00 2015-12-9 付工程进度款 82394.40 2016-1-14 付工程进度款 235000.00 2016-1-14 付工程进度款 850000.00 2016-1-14 付工程进度款 33805.00 2016-1-14 付工程进度款 100000.00 2016-1-14 付工程进度款 100000.00 2016-1-14 付工程进度款 50000.00 2016-1-14 付工程进度款 50000.00 2016-1-14 付工程进度款 150000.00 2016-1-14 付工程进度款 20000.00 2016-1-14 付工程进度款 130000.00 2016-1-21 付工程进度款 105302.06 2015-12-10 提前支付进度款(材料) 287723.00 2016-1-21 付工程进度款 23994.16 2016-1-14 提前支付进度款(材料) 200000.00 2016-1-21 提前支付进度款(材料) 198729.16 2016-1-21 付工程进度款 109974.62 2016-2-3 付工程进度款 250000.00 2016-2-3 提前支付进度款(材料) 600000.00 2016-2-3 付工程进度款 1100000.00 2016-2-3 付工程进度款 630000.00 2016-2-3 付工程进度款 1520000.00 2016-2-3 付工程进度款 1600000.00 2016-2-3 付工程进度款 300000.00 2016-2-4 付工程进度款 30000.00 付工程进度款 120000.00 2016-1-12 提前支付进度款(材料) 104000.00 付工程进度款 170000.00 2016-2-3 付工程进度款 350000.00 2016-3-7 付工程进度款 76979.00 2016-3-7 付工程进度款 223021.00 2016-3-8 付工程进度款 150000.00 2016-3-8 付工程进度款 100000.00 2016-3-8 付工程进度款 100000.00 2016-3-16 付工程进度款 400000.00 2016-3-16 付工程进度款 87800.00 2016-3-16 付工程进度款 80000.00 2016-3-23 付工程进度款 92500.00 2016-3-23 付工程进度款 80000.00 2016-3-23 付工程进度款 20000.00 2016-3-28 付工程进度款 200000.00 2016-3-30 付工程进度款 100000.00 2016-4-6 付工程进度款 300000.00 2016-4-13 付工程进度款 200000.00 2016-4-19 提前支付进度款(材料) 130000.00 2016-4-19 提前支付进度款(材料) 50000.00 2016-4-20 付工程进度款 167639.00 2016-4-20 付工程进度款 324816.68 2016-5-26 付工程进度款 30000.00 2016-5-26 付工程进度款 70000.00 2016-5-26 付工程进度款 280000.00 2016-5-26 付工程进度款 60000.00 2016-5-26 付工程进度款 32000.00 2016-5-26 付工程进度款 6000.00 2016-5-26 付工程进度款 50000.00 2016-5-26 付工程进度款 189642.69 2014-9-26 付工程进度款 373888.00 2014-10-9 付工程进度款 300000.00 2014-11-19 付工程进度款 667556.56 2015-1-22 付工程进度款 300000.00 2016-3-9 付工程进度款 100000.00 2015-4-1 付工程进度款 500000.00 2015-4-10 思创门窗还款 -150000.00 2015-4-13 付工程进度款 150000.00 2015-5-13 付工程进度款 300000.00 2015-6-11 付工程进度款 450000.00 2015-7-31 付工程进度款 242432.29 2015-8-25 付工程进度款 360436.80 2015-10-19 付工程进度款 153672.23 2015-11-13 付工程进度款 300000.00 2015-11-26 付工程进度款 235281.75 2016-1-8 付工程进度款 203248.88 2016-1-8 付工程进度款 354585.13 2016-2-2 付工程进度款 297144.01 2016-4-1 付工程进度款 150000.00 2016-4-20 付工程进度款 89262.72 2016-5-23 付工程进度款 200000.00 2016-5-26 付工程进度款 182476.49 2015-2-9 付工程进度款 206596.57 2016-2-2 付工程进度款 120528.00 2016-5-26 付工程进度款 124236.00 2017-1-23 付工程进度款 3000000.00 此外,2017年1月23日,在政府的协调主持下,嘉龙公司向重庆建工垫付了2017年春节的农民工工资300万元,并附有《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四份,分别为NO.8111,NO.8113,NO.8115,NO.8117,金额分别为60万元,80万元,80万元,80万元,均在用途栏载明“政府协调预借民工工资”,以及一份由重庆建工出具的收据NO.0897818载明,“今借到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叁佰万元整(3000000)用于支付云鼎尚城2017年春节农民工工资”。双方对多次案涉工程的结算问题进行磋商,具体如下:1、2015年7月22日,重庆建工向嘉龙公司报送了云鼎尚城项目的结算资料,包括一期1#、4#、5#、6#楼结算;二期2#、3#、7#、2-8#裙楼、地下室主体结构结算;签证、门窗、水电及其他零星工程(一、二、三册)结算书。同日,重庆建工向三力监理报送了云鼎尚城项目的结算资料,包括一期1#、4#、5#、6#楼结算;二期2#、3#、7#、8#楼结算,签证、门窗、水电及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资料,由黄和清签收。2015年7月28日,嘉龙公司认为所报资料不满足结算审核要求,向重庆建工第一次发出《关于主体结算资料回复联系单》提出结算分合同内、合同外、配合费的整改要求。2015年8月27日,重庆建工向嘉龙公司第二次提交结算资料,包括一期1#、4#、5#、6#楼结算,2015年8月31日,嘉龙公司向重庆建工第二次发出《关于主体结算资料回复联系单》并称工程部明确标注“仅作竣工归档不作结算资料”,需重庆建工提供一份有嘉龙公司工程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作结算资料的竣工资料。2015年9月1日,重庆建工向嘉龙公司发出《“南方·云鼎尚城项目”主体工程结算资料联系单的回复》并称其提供的所有资料是该工程实际施工过程真实的表达,是形成工程实体的真实反映,是其项目部根据该工程开工到竣工过程中经过收集各方记录、隐蔽验收资料、结合施工图及技术洽商资料等综合编制形成,且相关单位人员均签字认可,其项目部并无另一套结算资料,故认为该资料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至于嘉龙公司工程部标注的“不作为结算依据”批注,请嘉龙公司预算部与工程部沟通此标注原由,并请其提供一套双方均认可的结算资料。2、2015年11月24日,嘉龙公司出具了《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期土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初稿)》,初步审核结算金额为54318419.28,并提出重庆建工未提供开工报告、现场实际验收资料等问题。3、嘉龙公司以催办函的形式分别于2016年3月23日和2016年6月28日,两次向重庆建工催办关于一期工程的结算事宜。2016年10月8日,嘉龙公司和重庆建工在南方嘉龙会议室(贵阳)召开会议针对云鼎尚城一期主体结算问题进行协商。2016年6月29日与2016年7月22日,嘉龙公司分别前后两次委托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向重庆建工发出《关于要求恢复盘县南方云鼎尚城项目2、7号楼施工的律师函》与《关于再次要求恢复盘县南方云鼎尚城项目2、7号楼施工的律师函》,载明重庆建工的施工逾期和擅自停工行为属于迟延履行债务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嘉龙公司享有合同解除的权利。另外,请重庆建工于2016年8月1日前恢复2、7号楼施工,否则嘉龙公司将解除2、7号楼未完成部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将未完成部分另行发包他方施工。2016年8月5日,嘉龙公司委托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向重庆建工发出《关于解除盘县南方云鼎尚城项目2、7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律师函》,称在前述的两次律师函发出之后,重庆建工未在催告期限内恢复对2、7号楼的施工,并函告重庆建工解除2、7号楼未完成部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重庆建工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快递公司反馈的送达日期为基准日)与嘉龙公司确定2、7号楼由重庆建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若重庆建工未在函告期限内与嘉龙公司确定相关工程量,嘉龙公司将择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当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等,对2、7号楼由重庆建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公证固定。剩余未完成部分嘉龙公司将另行发包他方施工。2016年11月4日,嘉龙公司向重庆建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通知解除关于云鼎尚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建工在收到该通知后,向嘉龙公司作出《关于对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复函》,称二期工程的竣工时间调整为2016年8月30日,一期工程已交付使用但长期未结算,二期工程中施工完毕的楼幢也被占有使用,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二期工程的进度款,致使工程款被严重拖欠,从而无法正常施工。故认为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但尽管存在拖延结算与支付进度款的情形,重庆建工未停止施工,二期工程仅剩少量扫尾工作。综上,重庆建工认为嘉龙公司无权解除施工合同,并请尽快完成一期工程的结算工作,支付工程款与二期工程的进度款。至今,上述1#、4#、5#、6#楼均未完成竣工验收及结算,根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嘉龙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转移占有1#、6#楼,于2015年6月30日转移占有4#楼,于2015年5月30日转移占有5#楼。另查明,由双方签字认可的已完成工程(不含门窗、入户门)产值为132651733.33元,而嘉龙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不含门窗、入户门)已经达到130235349.6元,门窗、入户门工程款已经支付6491345.43元,合计136726695.03元,在庭审中由重庆建工认可的已支付工程款为136476694.55元。故双方在已支付的工程款的认定上差额为25万元,嘉龙公司称该25万元差额系应由重庆建工支付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但因其资金紧张由嘉龙公司代为垫付,重庆建工对25万元由嘉龙公司垫付事实表示确认,并称该款项是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余款,已经于2014年9月12日退回了嘉龙公司,并有嘉龙公司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回往来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另查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工程范围内不包括三期工程的9#、10#楼。2016年5月25日,重庆建工贵州分公司向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发出最终工期调整申请,称9#、10#号楼最迟于2016年10月10日达到装饰装修条件(建设单位应确保2016年6月10日前该楼栋具备动工条件)。同日,在双方的工作联系函中,嘉龙公司称请重庆建工根据建筑图及补充协议确定9#、10#楼重庆建工是否继续承接建设,因为时间紧急请重庆建工必须在2016年5月31日前回复,若不再承接将作另行安排。2016年5月30日,重庆建工在回复函中表明由于9#、10#楼未在一、二期建设期间配套建设,现独立实施,将会发生项目管理成本严重增加,并对两楼建设中各分项内容以清单计价方式报于嘉龙公司,请其考虑。另外,对于工程价款的支付,请求以预付20%工程款的方式替代先供货后付款的方式。最后,实际上9#、10#楼的施工单位是贵州科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8日,嘉龙公司作为申请人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现更名为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申请人承包给被申请人(重庆建工)施工的位于盘县××金秋路××中学旁的“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中已由被申请人完成的工程现状进行证据保全。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准予证据保全申请的裁定。诉讼过程中,根据本案案件事实,本院将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嘉龙公司对一期工程(1、4、5、6号楼)的工程价款承担举证责任,重庆建工对二期工程(2、3、7、8号楼)及其附属工程的工程价款承担举证责任。双方根据本院分配的举证责任向本院申请司法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因双方对重庆建工的施工范围存在争议,本院组织鉴定机构及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现场勘察。鉴定机构最终出具《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二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初稿)载明鉴定意见为:本次鉴定工程为南方.云鼎尚城,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42862121.49元,其中一期工程(1、4、5、6号楼)为62162057.53元;二期(2、3、7、8号楼)为64568994.96元;地下室及签证为16131069.00元。双方当事人就《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二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后,本院组织鉴定机构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核对,鉴定机构对双方的意见逐项进行了答复,并出具了《关于“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二期”工程造价争议问题鉴定意见》,对《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二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初稿)没有调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应当判决解除;(二)本案工程价款如何认定;(三)嘉龙公司欠付重庆建工工程款如何认定;(四)嘉龙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如何认定;(五)履约保证金是否已经交付给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及承担利息损失;(六)重庆建工是否对案涉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关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应当判决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其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抗辩权。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主要义务是按时合格施工。根据已查明案件事实,在案涉工程停工前,嘉龙公司存在少量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为,但少量的逾期付款行为并不能成为重庆建工停止施工的合法理由,重庆建工存在施工逾期和擅自停工的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已构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法定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重庆建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主要债务,嘉龙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2016年11月4日,嘉龙公司向重庆建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通知解除关于云鼎尚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院认为,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经嘉龙公司作出的通知到达重庆建工时解除,本案《建设施工合同》已于2016年11月4日解除,无需本院判决解除,对于重庆建工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经本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应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第一,鉴于本案存在一、二期工程且结算情况不同,一期工程由承包人提供结算资料而发包人不认可,二期尚无结算资料,一、二期工程均由发包人实际占有。重庆建工主张一期工程以2015年7月提交的结算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被告嘉龙公司辩称其对该结算资料提出过异议。本院认为对于一期工程价款的举证责任,重庆建工已举证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争议较大,且双方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30天内不予以回复时,视为对承包人报送资料造价的认可,该举证责任从原告转移于被告嘉龙公司;对于二期工程价款的举证责任,二期尚无结算资料,该举证责任未发生转移,仍由重庆建工承担。因此,2017年5月17日,本院决定对双方争议的工程价款对外委托第三方进行司法鉴定,并分配举证责任如下:一、案涉南方云鼎尚城一期工程(1、4、5、6号楼)的工程款数额,证明责任由被告嘉龙公司承担;二、案涉南方云鼎尚城二期工程(2、3、7、8号楼)的工程款数额,证明责任由重庆建工承担。2017年5月31日,嘉龙公司申请对一期工程(1、4、5、6号楼)的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6月1日,重庆建工申请对二期工程(2、3、7、8号楼)及其附属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7月14日,通过现场抽签指定的结果,本院委托贵州百利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二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意见:本次鉴定工程为南方.云鼎尚城,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42862121.49元,其中一期工程(1、4、5、6号楼)为62162057.53元;二期工程(2、3、7、8号)为64568994.96元;地下室及签证为16131069.00元。第二,不应以重庆建工提供的结算资料作为依据。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幢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发包人既不对结算报告提出意见,又不确认结算时,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天内支付给承包人除保修金外工程结算的其余款项或承包人向发包人退还任何超支款项。”即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30天内不予以回复时,视为对承包人报送资料造价的认可,该条款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处“答复”应理解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后,只要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过明确异议,不管其当时是否举出充分且准确的对结算文件反驳证据,都不能以承包人单方提交的送审价为准进行结算。本案中,重庆建工前后分别于2015年7月22日和2015年8月27日向嘉龙公司提交两次结算资料,与之对应,嘉龙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28日和2018年8月31日作出答复,并以“需重庆建工提供一份有嘉龙公司工程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作结算资料的竣工资料”为理由提出异议。两次答复的时间均不超过合同约定的30天范围内,不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故本院认为不应以重庆建工单方面提供的结算资料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第三,不应以嘉龙公司提供的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的32.1条中约定,“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且通过多次协商均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双方约定通过中介机构审计认定。审计结果低于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工程总价的97%(含97%)以下,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并从结算款中扣除,如审计结果在97%以上,审计费由发包人承担。”在嘉龙公司出具《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期土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初稿)》之后,双方对工程量与工程价款发生争议,此后,无论是双方自行召开的协商会议或者经案涉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领导主持的协调会议下,都无法对结算依据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应通过中介机构审计认定作为结算依据,而《结算审核报告》是由嘉龙公司单方出具,与合同约定不符,不应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三)关于嘉龙公司欠付重庆建工工程款如何认定的问题。关于工程总价款,上已述及,本案经司法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42862121.49元。其中,关于3%质保金问题,本案《建设施工合同》已于2016年11月4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双方关于质量保修金的约定亦应终止履行,质量保修金不应再由嘉龙公司预留。关于已付款。双方对已付款有争议的主要是以下两笔:1、嘉龙公司主张垫付了25万元的农民工工资。经查,在2014年9月12日,重庆建工提供了由嘉龙公司开具的收条,可以证明该笔款项已归还。因此,本院对嘉龙公司垫付的25万元应计入工程款的主张不予以认定。2、嘉龙公司在2017年1月23日向重庆建工垫付了农民工工资300万元,根据银行回单和重庆建工出具的收据,本院对嘉龙公司垫付的300万元应计入工程款的主张予以认定。因此,本院确认截止2017年1月23日发包人嘉龙公司向承包人重庆建工已支付的款项为139476694.55元。综上,嘉龙公司欠付重庆建工工程款为:142862121.49元-139476694.55元=3385426.94元。(四)关于嘉龙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关于逾期支付工程结算款的违约责任。第一,计算方式问题。逾期支付工程结算款违约金应以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双方对逾期支付工程结算款的违约责任约定为:“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31天起发包人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拖欠额度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本案中,重庆建工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欠付工程结算款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二,起算时间问题。逾期支付工程结算款违约金应从工程实际交付日起算,双方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工程款一直未结算,根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等在案证据,一期工程最后交付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二期工程交付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工程最终交付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至该日,嘉龙公司已付款项为136726695.04元,欠付款项为6385426.45元,此后,嘉龙公司又于2017年1月23日支付了300万元。因此,嘉龙公司应支付工程结算款违约金为:以6385426.4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6年8月31日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止,违约金为277766.05元;此后,以3385426.4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7年1月24日计算至付清日止。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嘉龙公司审定工程进度款的金额、双方约定支付进度款的时间及金额,嘉龙公司确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结合重庆建工的主张,嘉龙公司应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42867.1元。(五)关于履约保证金是否已经交付给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及承担利息损失嘉龙公司的问题。重庆建工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缴费收据、转账凭证以及中标通知书载明“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0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等证据相互佐证,本院对重庆建工向贵州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重庆建工诉请由嘉龙公司返还该笔保证金,本院认为,嘉龙公司应承担该笔保证金的返还义务,理由如下:贵州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重庆建工发送的中标通知书除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以外,没有对案涉建设工程订立其他具体内容的合同条款,因此从合同性质上来看,该中标通知书属于预约合同。事后,嘉龙公司与重庆建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程工期、工程价款、工程内容等具体内容,在性质上属于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一,关于履约保证金条款问题,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关系,即贵州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的目的是为了之后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履约保证金条款应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关于合同主体问题,嘉龙公司系贵州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嘉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合同相对方重庆建工没有对合同主体提出异议,实际上替代其母公司即招标人成为发包人,因此,嘉龙公司签订本约的行为从事实上追认了中标通知书,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保证金返还的义务。另外,从合同履行上看,缴纳履约保证金目的系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良好履行,嘉龙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所有权人,在庭审之中对母公司收到2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事实表示认定。重庆建工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2016年11月22日,重庆建工已经将案涉工程全部交由嘉龙公司实际占有,根据前述关于竣工日期的认定,应认定2016年11月22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故嘉龙公司应向重庆建工返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从2016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六)关于重庆建工是否对案涉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本案重庆建工是否行使优先权的起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之日”。案涉工程没有办理正式的竣工验收手续,嘉龙公司已实际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以及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应当自嘉龙公司将案涉工程交付业主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本案中,一期、二期工程的交付时间并不一致,关于一期工程,根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嘉龙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转移占有1#、6#楼,于2015年5月30日转移占有5#楼,于2015年6月30日转移占有4#楼。即使以2015年6月30日4#楼最晚交付时间认定为一期工程的交付时间,重庆建工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已过一期工程竣工时间的六个月期限。关于二期工程,从嘉龙公司2016年10月18日申请人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进行诉前保全证据的事实来看,二期工程于2016年10月18日仍未完全交付使用。重庆建工对案涉工程款主张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未超过六个月的权利行使期间。本院认为,重庆建工对案涉工程的二期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嘉龙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嘉龙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反诉请求,本院将另行裁定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385426.94元;二、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20633.15元,并以3385426.4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7年1月24日计算至付清日止。三、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四、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3385426.94元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南方·云鼎尚城”二期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驳回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451.27元,由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7201.74元,由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249.53元。鉴定费用1107208.75元,由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2097.00元,由盘州市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511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珊涌审判员 陈 卫审判员 何陆坤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杨劭禹书记员刘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