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泸泸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泸泸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