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邹学武与吴木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学武,吴木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34号原告邹学武,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吴木根,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学武诉被告吴木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学武于2013年12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学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邹学武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邹学武负担。审判员 罗来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阿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