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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诉刘秀、刘宁、刘艳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刘秀,刘宁,刘艳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7号原告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财经大厦10层。负责人卢洪波,职务负责人。被告刘秀,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刘宁,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刘艳萍,女,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刘秀、刘宁、刘艳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元庆代理审判员  王瑞华代理审判员  赵忠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