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诉刘秀、刘宁、刘艳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刘秀,刘宁,刘艳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7号原告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财经大厦10层。负责人卢洪波,职务负责人。被告刘秀,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刘宁,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刘艳萍,女,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刘秀、刘宁、刘艳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元庆代理审判员 王瑞华代理审判员 赵忠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