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刘燕、刘美冲、刘美卓与蓝田县焦岱镇陈家沟村第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刘美冲,刘美卓,蓝田县焦岱镇陈家沟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071号原告刘燕,女,农民。原告刘美冲,女,农民,系刘燕之女。原告刘美卓,男,农民,系刘燕之子。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田县焦岱镇陈家沟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蓝田县焦岱镇陈家沟村。代表人赵怀忠,组长。原告刘燕、刘美冲、刘美卓与被告蓝田县焦岱镇陈家沟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至主文前简称陈家沟村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群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家沟村四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燕、刘美冲、刘美卓诉称,原告刘燕出生于蓝田县焦岱镇陈家沟村第四村民小组,在该组有户籍,从小至今一直在四组生活居住,并分有口粮地。原告刘燕在西安打工期间与人同居生下两个非婚生孩子即原告刘美冲、刘美卓,并于2010年3月将两孩子的户口以原告刘燕为户主登记在四组。2013年被告陈家沟村四组部分土地被有关部门征用并支付征地补偿款,被告陈家沟村四组分配方案决定给村民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30000元,同时给分有口粮田的村民每人分得1300元的土地流转费。2013年7月被告陈家沟村四组开始给村民分配上述款项,但被告陈家沟村四组却以第一原告刘燕属“出嫁女”为由,只愿第一原告刘燕分1800元,并决定第一原告刘燕以后不得再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被告陈家沟村四组还将第二原告刘美冲、第三原告刘美卓作为所谓“寄存户口”人员,拒绝分配给第二、第三原告征地补偿款。原告方多次找被告陈家沟村四组要求给予本组成员同等待遇,遭到拒绝。现请求;一、要求被告陈家沟村四组给予三原告村民待遇,给各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每人30000元;二、要求被告陈家沟村四组向第一原告刘燕支付2013年应得土地流转款1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家沟村四组承担。被告陈家沟村四组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基本属实。但原告刘燕系“出嫁女”,按分配方案只能给最后分配一次1800元。原告刘美冲及刘美卓虽有户口在组上,但应属“寄存户”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同时组上给予原告刘燕已分配了2013年的土地流转费1300元,但原告刘燕未领取,并不是组上不给其分配。故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燕系被告陈家沟村四组村民刘战海之女,出生后户口登记在被告陈家沟村四组,也一直在本组生活,分有土地。后原告刘燕在外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分别于2005年8月21日生女儿刘美冲,2007年2月14日生儿子刘美卓。2010年3月1日原告刘燕为原告刘美冲、刘美卓登记户口在被告陈家沟村四组。原告刘美冲、刘美卓在被告陈家沟村四组没有分得土地。三原告作为普通村民参加了村组要求统一办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2013年6月份被告陈家沟村四组部分土地被征用或流转。同年6月25日被告陈家沟村四组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款分配方案》及《关于2013年土地流转款的分配方法》,其中分别规定,征地补偿款对出嫁女有承包地户口未迁出的,以后不再参加分配,本次分配1800元;所有在本组有土地分得权的、有户口的,都可参加本次土地流转款的分配,原来分到地的姑娘,人已出嫁但户口没有迁出的,最后一次参加土地流转款的分配。正常的有户口有承包地的普通村民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30000元,2013年土地流转款1300元。后被告陈家沟村四组以原告刘燕系出嫁女,有承包地,户口未迁出,最后一次分配土地补偿款1800元,土地流转款最后一次参加分配1300元,以后不再分配;原告刘美冲、刘美卓虽有户口但属所谓“寄存户口”,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三原告要求被告陈家沟村四组给予本组成员同等待遇遭拒绝。原告刘燕拒绝领取被告陈家沟村四组给予其分配的土地流转款1300元。2013年8月29日,原告刘燕、刘美冲、刘美卓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常住人口户口登记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被告陈家沟村四组《征地补偿费安置款分配方案》、《关于2013年土地流转款的分配方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刘燕自出生在被告陈家沟村四组,户口登记在该组,且一直在该组生产、生活,其虽与他人非婚生育子女,但户口并未迁出被告陈家沟村四组,且在该组分有土地,故原告刘燕应当具有被告陈家沟村四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在该组土地被征用或流转后,依法应当享有和其他村民获得征地补偿款和土地流转款的同等权利。原告刘美冲、刘美卓虽在被告陈家沟村四组没有土地,但其二人出生时其母亲原告刘燕系被告陈家沟村四组成员,且二人户籍均登记在被告陈家沟村四组,故原告刘美冲、刘美卓应当视为具有被告陈家沟四组成员资格,在土地被征用后,亦依法应当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应当享有获得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综上,原告刘燕、刘美冲、刘美卓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陈家沟四组辩称的关于原告刘燕系出嫁女,按照分配方案只能享受部分权利且最后一次分配;原告刘美冲、刘美卓系“寄存户口”,不能享受分配之主张,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采信。被告陈家沟村四组同意给予原告刘燕分配土地流转款1300元,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田县焦岱镇陈家沟村四组支付原告刘燕、刘美冲、刘美卓每人征地补偿款各30000元;二、被告蓝田县焦岱镇陈家沟四组支付原告刘燕土地流转款1300元。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元,原告刘燕已预交,由原告刘燕负担30元,由被告蓝田县焦岱镇陈家沟村四组负担20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光炜人民陪审员 薛志勤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铁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