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与黄老四、田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黄老四,田宗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花民初字第3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谭爱秀。地址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建设中路41号。委托代理人石杰俊,该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麻杰,该银行员工。被告黄老四。被告田宗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诉被告黄老四、田宗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果独任审判,书记员王曦格担任记录。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石杰俊,被告黄老四、田宗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诉称,被告黄老四于2012年3月23日向我行贷款5万元,2013年3月22日贷款到期,被告田宗珍作为此笔贷款的担保人。贷款到期后我行向两被告发放了催收通知书,至今两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被告黄老四口头辩称,贷款属实,但无力偿还。被告田宗珍口头辩称,作为贷款担保人,有责任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担保责任,但我已经找到实际债务人,应当由实际债务人承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为支持其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二、被告黄老四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证明借款人系被告黄老四,借款的事实成立。三、贷款到期通知书及催收通知书,证明贷款已逾期,原告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付贷款的事实。四、黄老四申请贷款其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材料,证明贷款存在担保。五、原告的申报声明,证明本案诉讼真实有效。被告黄老四、田宗珍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均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黄老四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田宗珍为支持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偿还债务保证书,证明借款实际债务人系曾月凤,且曾月凤自愿偿还贷款。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被告黄老四质证无异议。本院认为,曾月凤不是贷款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亦不是担保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曾月凤与本案无关,对被告田宗珍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3日被告黄老四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额为5万元,借款期间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止,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黄老四发放贷款;被告田宗珍作为此笔贷款的担保人。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发放催收通知书,至今,被告黄老四、田宗珍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黄老四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县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与原告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发放贷款,贷款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3年3月22日止,被告黄老四未在贷款借款合同到期前清偿原告贷款,原告有权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黄老四承担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被告田宗珍作为此笔农户贷款的担保人,根据担保责任的规定,在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或者不能偿还时,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此,对原告要求被告黄老四、田宗珍连带清偿贷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宗珍主张应当由案外人曾月凤承担清偿借款责任的辩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宗珍可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另案起诉案外人曾月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老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贷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清偿本息之日止)。被告田宗珍对此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黄老四、田宗珍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曦格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