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初字第32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田惠军与白国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丛,白国荣,赵艳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初字第3273-2号原告:王淑丛,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白国荣,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被告:赵艳华,女,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徐照明,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惠军与被告白国荣、赵艳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淑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36元,简易收取468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528元,由原告王淑丛负担。审 判 长 孔宪华代理审判员 李建坡人民陪审员 刘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