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湛某与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湛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某。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湛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马成林审判员 孙莉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