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商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沪苏混凝土有限公司,曹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淮安市沪苏混凝土有限公司,曹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723号原告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市沪苏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沪苏混凝土有限公司、曹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三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