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梁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夫妻感情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玉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