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民一初字第3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民一初字第3083号原告:胡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清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75年9月24日结婚,1976年12月生育长女“袁某某”已成家,1986年10月21日生育长子“袁某某”现已成年。婚后被告酗酒成性,酒后经常打骂原告,并且经常把原告赶出家门,不准原告回家,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曾服毒自杀,后经医院抢救自杀未成,早些年原告为了孩子勉强与被告过日子。2002年11月25日被告酗酒将原告打骂一顿后,将原告逐出家门,原告只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与被告夫妻分居已达十一年之久。夫妻关系已是名存实亡。为此原告诉讼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袁某某辨称:原告诉诉我经常酗酒,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2002年11月,原告不辞而别,找遍了也没找到原告。我既当爹又当妈,把孩子拉扯大。家庭日子刚好转,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于1975年9月24日登记结婚,1977年11月生育长女“袁某某”,1986年10月生育长子“袁某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服毒自杀未果,后于2002年11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庭审中,原被告的女儿袁某某证实其父母的婚姻已名存实亡等内容,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家庭财产。婚后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服毒自杀未果,双方矛盾极大,原告于2002年11月25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分居时间较长,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放弃财产分割,系其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