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5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303号原告刘某甲,居民。被告刘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