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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5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303号原告刘某甲,居民。被告刘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