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诉李雪娜、张曼、陈小红、张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李雪娜,张曼,陈小红,张宏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石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宝祥,该行职工。被告:李雪娜,女,生于1987年。被告:张曼,女,生于1987年。被告:陈小红,女,生于1978年。被告:张宏伟,男,生于1978年。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诉被告李雪娜、张曼、陈小红、张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出现其他需要中止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葆兴审 判 员 闫 莉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