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海法宣字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徐静要求宣告杲付波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海法宣字209号申请人:徐静,女,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系杲付波之妻。申请人徐静要求宣告杲付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静称,2013年8月10日,申请人之夫杲付波所工作的渔船“鲁城渔60326”在青岛海域沉没,杲付波落水失踪,已无生还可能。特申请法院宣告杲付波死亡。经查,杲付波,男,汉族,船员,1981年4月27日出生,原住山东省泗水县。系申请人徐静之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河套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3年8月10日,“鲁城渔60326”在青岛海域翻扣,船员杲付波落水,经搜救未果,认定杲付波已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杲付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希杲付波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现公告期已届满,杲付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杲付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杲付波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仍无杲付波的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杲付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