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周绍彬与张志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绍彬,张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周绍彬,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张志明,男,汉族,1973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周绍彬与被申请人张志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周绍彬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张志明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绍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志明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周绍彬提供的担保物,申请人周绍彬名下的位于重庆经开区××路××号×幢×××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童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