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经济合作社与洪燕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经济合作社,洪燕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100号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法定代表人许贞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桦,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燕峰,女,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宁,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洪燕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透浦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蓝 宇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肖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