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12月24日,汉族,住本县。被告陈某,女,1975年7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周 犇审 判 员 李晓静人民陪审员 孙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