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候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570号原告:候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候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