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二道江电厂建筑安装公司预制构件厂与官德贵承揽加工合同、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江电厂建筑安装公司预制构件厂,官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监字第2号案外人:通化县供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林福玉、系该处处长。申请执行人:二道江电厂建筑安装公司预制构件厂。法定代表人:吕兰亭,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官德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二道江电厂建筑安装公司预制构件厂与被执行人官德贵承揽加工合同、债务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通化县供热管理处于2013年10月2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通化县供热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称,通化市二道江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二道江电厂建筑安装公司预制构件厂与被执行人官德贵债务一案中所查封的位于光达小区二号楼9-1-3-1号房屋(面积106.45平方米)不是被执行人官德贵所有。2001年通化县光达宾馆(法定代表人李福光)挂靠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商品楼。但因缺少资金,便用官德贵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在银行���理抵押贷款。2002年因光达小区涉及取暖入网费,用官德贵名下的该房屋抵顶给通化县供热管理处。2003年11月20日官德贵向通化县供热管理处出具了“退房书”。后通化县供热管理处将该房屋出售给该处职工鲁国臣,因房款未付清。所以没有为鲁国臣办理正式房屋手续。但实际上占有人是鲁国臣。本院查明:2001年12月1日官德贵与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买卖申请书”购买了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通化县快大镇长征路的房屋(面积106.45平方米)。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1年12月17日官德贵用该房屋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通化县支行贷款7万元(贷款期限2001年12月27日至2011年12月26日)。2009年8月24日因该贷款还清中国工商银行通化县支行解除房屋抵押。2002年11月13日通化县供热管理处与李福光签订“协议书”李福光同意用���房屋作抵押偿还通化县供热管理处入网建设网。2003年11月20日官德贵出具书面“退房书”将该房屋产权归光达宾馆。2002年11月13日通化县供热管理处与李福光签订“协议书”未征得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通化县支行及房屋所有权人官德贵的同意。2003年11月20日官德贵出具书面“退房书”未征得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通化县支行同意。通化县供热管理处称将此房屋出售给该处职工鲁国臣。2007年5月11日鲁国臣向通化县供热管理处交付房款15000元。2009年8月24日该房屋解除抵押后鲁国臣因房屋未付清至今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官德贵购买了通化县风华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证。故官德贵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该房屋的抵押期间,通化供热管理处与李福光之间签订“协议书”及官德贵出具的书面“退房书”未征得抵押权人��国工商银行通化县支行的同意,故上述二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无效。通化县供热管理处在该房屋抵押期间出售抵押房屋无效。鲁国臣购买抵押房屋并未全部交纳房款,且在房屋解除抵押后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鲁国臣实际占用该房屋于法无据。因此案外人通化县供热管理处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通化县供热管理处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黄伟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