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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13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娟与刘维君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刘维君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1367-1号原告:刘娟。被告:刘维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诉被告刘维君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0元,由原告刘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满建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