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13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娟与刘维君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刘维君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1367-1号原告:刘娟。被告:刘维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娟诉被告刘维君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00元,由原告刘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满建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