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孙冠军与孙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冠军,孙军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657号原告:孙冠军。被告:孙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冠军与被告孙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孙军伟”送达应诉手续时,“孙军伟”表示不记得有这个事情,原告亦不能确认按其所提供地址查找到的“孙军伟”就系其诉状所称的被告本人,致使法律规定起诉要有明确被告的要求无法实现。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真实的身份信息以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冠军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66583489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