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兰行审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0-08-04
案件名称
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宋世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宋世伦;郑艳丽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兰行审字第47号申请人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容方,主任。被申请人宋世伦,男,32岁,汉族,住兰考县。被申请人郑艳丽,女,31岁,汉族,系被申请人宋世伦之妻,住址同上。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宋世伦、郑艳丽不履行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兰人口征字(2013)第2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表明,被申请人宋世伦、郑艳丽于2003年结婚,于2004年1月生育第一胎,男孩;于2013年1月生育第二胎,男孩。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被申请人宋世伦、郑艳丽下达了兰人口征字(2013)第2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各17952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世伦、郑艳丽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兰人口征字(2013)第2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征收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兰人口征字(2013)第214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审判长 李进良审判员 杨想军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大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