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株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刘家齐、刘国贤与周思龙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家齐,刘国贤,周思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株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刘家齐申请人:刘国贤被申请人:周思龙申请人刘家齐、刘国贤因与被申请人周思龙驾驶的湘A830**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而被申请人周思龙拒不支付相应的治理费用并赔偿损失,为避免被申请人周思龙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周思龙驾驶的湘A83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刘家齐、刘国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家齐、刘国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思龙驾驶的湘A83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钟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包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