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甲方):吴军,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铜陵市铜官山区长江西村40栋113号(身份证号码3407111974********)。申请人(乙方):陈小丽,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铜陵市郊区铜山镇竹园东村食品店散户2号(身份证号码3407041964********)。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吴军与申请人陈小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军与申请人陈小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23日经铜陵市郊区铜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从2014年4月20日起每月支付2000元,从2015年9月20日起每月还4000元整,至2015年12月31日前将余款全部付清。二、为确保本协议的严肃性,双方将共同申请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江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