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郑跃录犯贪污罪、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郑跃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怀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诉讼代表人陆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现任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临时负责人,现住怀来县。被告人郑跃录,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河北省定兴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怀来县水务局下属洋河水库管理处主任。捕前住怀来县。2013年8月3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因涉嫌犯贪污、单位行贿罪被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本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辩护人杜英峰,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郑跃录犯贪污罪、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雪婧、代理检察员祝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怀来县洋河水库诉讼代表人陆某某、被告人郑跃录及其辩护人杜英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郑跃录利用职务便利,以做洋河水库清淤工程为名虚开工程发票套取公款150万元,将其中的578654.11元非法占为己有,并以其子郑某某的名义购买怀来县沙城镇紫薇花园小区楼房一套;为感谢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副主任王某甲在供水结算及洋河二灌区主任王某甲丙在输水过程给予的帮助,被告人郑跃录用单位公款分别给予王某甲手续费人民币65万元、王某甲丙手续费人民币5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郑跃录的行为已构成贪污、单位行贿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单位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行贿的事实未表异议。庭审中提出:单位虽属事业单位,但属企业管理模式,自负盈亏,财务状况不容乐观,郑��录的行为也是为了单位利益而导致该结果的发生,无论是单位还是郑跃录都为怀来县的水资源做出了贡献,请求对单位和郑跃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跃录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贪污、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未表异议,均予以供认。其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郑跃录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了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且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另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提供了怀来县水务局、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证明,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职工联名信,被告人郑跃录荣誉证书复印件,要求证实被告人郑跃录曾为单位做出过巨大贡献,多次荣获省、市、县先进个人,请求对被告人郑跃录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被告人郑跃录在担任怀来县水务局下属单位,洋河水库管理处主任期间,于2010年12月,利用职务便利,以做洋河水库清淤工程为名虚开工程发票套取公款150万元,将其中的578654.11元非法占为己有,并以其子郑某某的名义购买怀来县沙城镇紫薇花园小区楼房一套。案发后,主动退还涉案楼房。另查明,被告人郑跃录在接受检察机关对其单位行贿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以上贪污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被告人郑跃录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工作证明证实:被告人郑跃录身份的有关情况;3、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被告人郑跃录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其正在洋河水库管理处干水塔工程,郑跃录找到其,说京化高速桥��还需要清淤,其丈量了需要清淤的面积,大概是8万方,后来其以怀来县诚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的合同。签合同之时,郑跃录跟其说他们单位有些费用需要处理,让其把工程发票数额开成238万元。实际的工程量80万元左右,扣除虚开发票的应交税金大约12万元,其给虚套出150万元整。套取出这笔钱后,过了没几天,郑跃录在紫薇花园售楼部打电话跟其说:他给他儿子郑某某在紫薇花园看好了一套房,让其用套取的150万元留出60万元以他儿子郑某某的名义买房。后其用该款以郑某某名义购买楼房的事实;5、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01年注册了怀来县诚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10年7月份,李某某找其借用该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的事实;6、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郑跃录的儿子郑某某并不知道以其名义在沙城镇紫薇花园购买过楼房的事实��7、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辅助明细账、怀来县洋河水库收费凭证、电汇凭证证实:北京官厅水库管理处向怀来县洋河水库支付水费情况;8、怀来县诚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银行单据证实:李某某挂靠该公司与洋河水库管理处签订承包合同,并利用虚开工程发票的方式套出公款的事实;9、中国农业银行怀来支行查询的刘某某、李某某银行卡流水明细证实:被告人郑跃录将北京官厅水库转来水费款分别转到自己妻子刘某某银行卡和李某某银行卡的事实;10、农业银行卡存款凭条5张证实:套取公款150万元银行转账的情况;11、沙城镇紫薇花园小区22幢1单元1601室房屋买卖合同及发票、收据证实:被告人郑跃录利用公款以其儿子郑某某名义购买紫薇花园小区房屋一套事实;12、被告人郑跃录供述证实:2010年9月,其将洋河水库清淤工程承包给李某某,总工��量也就80多万元,其让李某某给开了238万元的工程发票入了洋河水库的帐,并把钱从洋河水库的账户上转到李某某个人的农行卡上,从中套出了150万元。2010年下半年,沙城的房价一直上涨,其就想儿子郑某某买套房子,经过仔细的挑选,其在紫薇花园看好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因当时其套出的150万元工程款都转入了李某某的农行卡上,2010年12月的一天其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用套出的150万元工程款中的钱去紫薇花园售楼处给交钱办手续,一直到后来几次交房款,其都是让李某某用套出的工程款支付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表异议,合议庭评议后,均予以确认。(二)单位行贿罪1、2009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为了感谢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副主任王某甲在供水结算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被告人郑跃录用单位公款,在王某甲办公室及王某甲汽车内分四次送给王某甲手续费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共计人民币65万元;2、2013年1月份,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为了感谢洋河二灌区主任王某甲丙在输水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被告人郑跃录用单位公款送给王某甲丙手续费50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和郑跃录关系一直不错,从2010年开始其就一直在洋河水库承包工程,在其承包工程期间,郑跃录让其以做虚假工程为名从水库账户上套钱165万元。2012年其给开过一张30万元的工程发票,郑跃录说是给别人送礼用,这30万元是郑跃录直接从账上提走的,另外135万元打入其账户,其于2013年1月份提取了一笔400000元和一笔300000元给了被告人的事实;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08年开始,洋河水库单独给官厅水库供水,水款由官厅水库管理处直接���付给洋河水库,由于其是官厅水库管理处副主任,郑跃录和其是同学,在卖水过程中有什么事郑跃录经常找其帮忙,其在提高水费价格过程中,帮助郑跃录跟其上级领导打过招呼,希望能给洋河水库涨点水价。后来郑跃录分别于2009年过春节前、2010年初、2010年春节、2013年春节后四次送给其现金人民币65万元钱的事实;3、证人王某甲丙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前,洋河水库的主任郑跃录为感谢其帮助洋河水库引水,给其送现金人民币44万元及水费发票6万元的事实;4、证人王某甲丙、陈某某证言证实:二人分别任洋河水库管理处会计和出纳。北京市官厅水库确实向洋河水库买水并直接向洋河水库支付水费,但具体水费收取由郑跃录负责的事实;5、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银行日记账、辅助明细账、单位记账凭证、怀来县洋河水库出具的水费收费发票、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电汇凭证证实: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通过银行向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支付水费93万元的相关情况;6、刘某某农行卡流水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怀来县洋河水库记账凭证、怀来县洋河水库收费发票证实:被告郑跃录将北京市官厅水库支付的93万元水费中的90万元通过洋河水库农业银行账户转账至刘某某农业银行卡内,并从刘某某卡上取出20万元送于王某甲,将3万元以收官厅水库水费的形式上洋河水库账上的情况;7、怀来县洋河水库记账凭证、怀来县洋河水库收费发票、中国农业银行大额支付凭证、怀来县洋河水库记账凭证(-付清淤工程款135万元)、怀来县洋河水库工程款发票、农业银行存根、怀来县洋河水库记账凭证(付水库设施维修工程款30万元)、怀来县洋河水库工程发票、北京市官厅水库管���处银行日记账及电汇凭证证实:怀来县洋河水库收到北京市官厅水库支付水费165万元,被告人通过两个虚假协议将这笔165万元水费套出并将其中30万元送给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副主任王某甲的事实;8、怀来县洋河水库记账凭证及收水费发票、怀来县洋河二灌区记账凭证及现金支票存根证实:被告人郑跃录将6万元已收水费发票交给洋河二灌区主任王某甲丙,使其通过单位报账形式从单位领出这6万元水费据为己有的事实;9、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怀来县洋河水库转账支票、李某某银行卡现金取款凭证、李某某银行卡流水明细证实:被告人通过虚假工程的形式将工程款转至李某某农业银行卡内,并从李某某卡中两次取出70万元并将其中的44万元现金及6万元水票送于洋河二灌区主任王某甲丙的事实;10、《关于2008年山西、河北向官厅水库集中输水经费的请示》、《关于从洋河水库春季输水的请示》、《关于从洋河水库春季输水的批复》、《关于2010年秋季洋河水库向官厅水库输水资金的批复》、《关于2010年上半年洋河水库为官厅水库输水资金的批复》、《关于2011年春季洋河水库向官厅水库输水资金的批复》、《北京市水务局关于2012年秋季洋河水库向官厅水库输水资金的批复》等文件证实:北京市官厅水库管理处向怀来县洋河水库购水情况及直接向洋河水库拨款的相关情况;11、张家口市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从未向怀来县洋河水库开具任何建筑发票且关于盖有该公司印章的两张共计165万元工程发票的税号也不是该公司税号的事实;12、被告人郑跃录供述证实:从2008年开始,洋河水库开始单独给官厅水库供水,官厅水库直接给洋河水库拨付水费,官厅水库付给洋河水库的水费比正常价格高一些,为了感谢王某甲在供水项目上给洋河水库的帮助,也为了延续这种业务关系,另在王某甲丙的帮助下,洋河水库给官厅水库大量节水,使得洋河水库收的水费增加不少,为了洋河水库能多收水费,其于2010年1月份,从官厅水库管理处给洋河水库拨付的93万元买水款中截留了90万元进入单位小金库,将其中20万元现金送给了官厅水库副主任王某甲。2012年12月份,其虚造了清淤工程和水库大坝栏杆维修加固工程两个假工程协议,从洋河水库的账上套出了165万元,将其中30万元于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送给了王某甲,将其中50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送给了王某甲丙。另在2009年春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还送给过王某甲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单位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被告人郑跃录及其辩护人未表异议,合议庭评议后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系怀来县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被告人身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手续费共计115万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被告人郑跃录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另郑跃录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人民币578654.1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被告人郑跃录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跃录犯两罪,应对其两罪并罚。被告单位庭审中提出:单位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财务状况不容乐观,单位曾做出贡献,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另被告人在接受检察机关对其单位行贿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故对其犯贪污罪,以自首论。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立���前,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符合刑法意义上的自首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可减轻处罚的相同观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辩护人庭审中提供的怀来县水务局、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证明、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职工联名信、被告人荣誉证书复印件,可做对被告人量刑情节考虑。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退还涉案楼房,确有悔罪表现,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犯单位行贿罪可从轻处罚,对其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怀来县洋河水库管理处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跃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三、公诉机关移送涉案楼房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建明代理审判员 王京生代理审判员 魏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