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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刑初字第0007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卢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金丝峡海天酒店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商南县城长新路回家。14时30分许,当王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商南县医院东侧永信车行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长新路的行人崔某某相撞,致崔某某受伤。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22mg/100ml。另查明,2013年4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崔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崔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血液提取笔录和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艳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贺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