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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老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王某,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宝强,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