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老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王某,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宝强,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