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审民申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波与白莉霞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波,白莉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审民申字第018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波,男,汉族,1978年10月27日出生,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干警。委托代理人:张文成,男,汉族,1953年2月17日出生,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干警,系张波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莉霞,女,汉族,1953年10月8日出生,原陕西省武功县食品公司下岗职工。再审申请人张波因与被申请人白莉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波申请再审称,其父于2009年12月23日从原食品公司张社练处购买宅基地一处,与白莉霞宅基相邻。后张社练将该宅基地过户至其名下,2012年5月,在其建房时,白莉霞出面阻拦,不让其在自己房檐下建房,而白莉霞房檐下的土地在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内,其有权在此建房,反而是白莉霞的房檐及窗户防护网等地上建筑侵占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的空间。其遂诉至法院,要求白莉霞拆除伸向其宅基地的房檐及窗户防护网等地上建筑。但一审法院认为白莉霞建房在先,且已经过行政部门的批准,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由于行政部门的原因,导致其土地所有权证与实际不符,要求申请人先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判令被其拆除位于申请人宅基地范围内的房檐及窗户防护网。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波之父2009年12月购买案外人张社练宅基地时,该宅基地已存在白莉霞的房檐及防护网伸出的缺陷,申请人之父对此是明知的,但仍坚持购买存在缺陷标的物,其父应承担标的物存在缺陷的法律后果,且其父购买后怠于行使相关权利,另白莉霞建成房未违反武功县建设管理局所发文件中的要求,故一审法院驳回其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虽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确有不妥,但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