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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孟某、张桂林与张继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金荣,张桂林,张继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925号原告孟金荣。原告张桂林,学生。法定代理人孟金荣,系原告张桂林之母。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张桂林诉被告张继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凤审 判 员  张保芝人民陪审员  贾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