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95号李剑明诉钱志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明,钱志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李剑明,男(其他身份情况略)。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李剑明的女儿。被告:钱志全,男(其他身份情况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明诉被告钱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剑明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明撤回对被告钱志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后即2772.50元,由原告李剑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永添审 判 员 周淑华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