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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95号李剑明诉钱志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明,钱志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李剑明,男(其他身份情况略)。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李剑明的女儿。被告:钱志全,男(其他身份情况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明诉被告钱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剑明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明撤回对被告钱志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后即2772.50元,由原告李剑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永添审 判 员  周淑华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