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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雨江,东阿姚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雨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12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双方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告对被告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自己结账让原告还,砸家具、夜间恐惧,自言自语,还时常提出同原告离婚。被告的行为无力承担家庭的义务,极大的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因和好无望,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韩某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阴历腊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陈述婚前财产有被子12床。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一个多月,此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精神状态不正常,于2013年4月分居生活。被告的家人提供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于2013年9月3日出具的住院证明一份,证实被告因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本院调查了被告的住院病历,被告于2013年8月4日至11月5日在该院住院治疗,病历显示被告在婚前已患有精神疾病,治疗后精神症状好转出院。2013年11月13日,本院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时,被告意识清楚,回答切题,并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婚育证明;被告提供的住院证明,本院调查的住院病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尚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婚前既患有精神疾病,婚后病情又进一步加重,这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云人民陪审员  赵承斌人民陪审员  尹承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