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林文章与饶玉国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文章,饶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林文章,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申请人饶玉国,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林文章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张:2012年至2013年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布匹,拖欠货款767402元,有被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对帐单为凭。现申请人拟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址于石狮市的房屋;二、小型汽车一部;三、轻型普通货车一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饶玉国所有的址于石狮市的房屋;二、扣押、查封被申请人饶玉国所有的小型汽车一部;三、扣押、查封被申请人饶玉国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一部。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370元,由申请人林文章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耕轮审 判 员 康志强代理审判员 王莎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淑惠 搜索“”